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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案需要判多少年?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110网律师
【点评深圳特区报法治新闻】利用弟弟当保安  哥哥入厂盗手机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黄付平 通讯员邓唯谢金)弟弟利用当保安的身份引贼兄入室,两人合谋潜入工厂盗取手机10余部。目前,兄弟俩已被宝安警方依法刑拘。
2月18日晚上,在龙华某工厂务工的吴先生下班后发现,自己存放在车间鞋柜价值千余元的手机丢了。奇怪的是,鞋柜钥匙仍在自己口袋。仔细检查后吴先生发现,鞋柜被人撬过。随后,他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保安员贾某。贾某告诉他,此前也发生过多起失窃事件。只是,让吴先生感到吃惊的是,对于接二连三发生的失窃,贾某竟劝他要“维持工厂形象”不要报警。但是,吴先生还是选择了向油松派出所报警。
接报后,民警来到案发现场调看厂区监控录像,发现案发期间一名身着便服的男子曾进入厂房。监控录像显示,男子进入厂房时,曾与门口保安有过短暂交谈。经过仔细辨认,这名保安员正是贾某。随后,民警将贾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审查中,贾某开始百般抵赖,直到民警出示录像截图后,他才承认他和哥哥贾某昌合谋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贾某的交代,自今年以来,他利用当保安员的职务之便,曾盗取数部手机变卖。后来,干脆把厂牌借给哥哥贾某昌,让他混进厂区负责作案,自己则专职把风。据悉,兄弟俩先后盗窃了10余部手机。随后,警方将准备逃跑的贾某昌抓获。经审讯,兄弟两人对合谋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商衡律师团队新闻点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三、法商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林增祥律师点评案件:
这是一起盗窃共同犯罪案件,该案中的贾某和贾某昌合谋盗窃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贾某和贾某昌合谋盗窃的赃物有10余部手机之多,仅就吴先生的手机就价值千余元,初步断定盗窃金额超过5000元,可认定为个人盗窃数额较大。注意各省各城市间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有不同规定标准
大家对于“共同犯罪”这一名词已不陌生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要求双方的主观都是故意,且双方的行为有所重合,双方都有意思联络。
在本案中,贾某和哥哥贾某昌合谋盗窃,贾某利用当保安员的职务之便,为哥哥贾某昌盗窃大开方便之门,后来甚至把厂牌借给哥哥贾某昌,让他混进厂区负责作案,自己则专职把风。从贾某的供述中我们可以知道,在本案中,贾某昌实施盗窃行为,在多次盗窃中起着主要作用,充当主要角色,应定性为盗窃罪的主犯;而贾某主要是负责帮贾某昌把风,应定性为盗窃罪的从犯。还有就是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建议您当面或者电话咨询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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