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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72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110网律师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该条是仅适用于物的担保合同吗?对保证合同的从属或独立性问题,司法将如何认定?
解答:《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明确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法律的规定性。而《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除强调法律明确规定内容外,预留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空间和余地,但却引起实践中的不少争议。
不论是普通的担保合同,还是《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合同,实践中的争议围绕着担保能否独立存在而展开。从国外担保立法的实践看,普遍认可独立担保的存在,意味着契约自由的原则在担保领域得到广泛适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仅仅承认国际银团、政府机构对我国带有支援性质的低息贷款,可以由我国政府提供独立担保,对于其他类型的担保合同一概不承认独立担保。这主要是因为独立担保的适用,与企业、公民的髙度诚信密切相关,一旦独立担保设立,不能再撤销或者宣布无效,对担保人来讲条件更为严苛,责任更加重大,连免责、抗辩的机会都没有。所以,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对独立担保采取慎重态度是正确的。司法实践目前也应该采取审慎态度,不轻易认可独立担保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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