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巨大的盗窃罪量刑分析
核心内容:盗窃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处三年到无期的量刑。 一、案情介绍:
自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欧某某、黄某、向某、高某某分别结伙、或分别伙同白贤照、汪志军(均在逃)等人,携带撬杠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河南省新郑市、新密市、禹州市、漯河市、许昌县、山东省泗水县、沂源县、莱芜县、临沭县以及江苏省连云港市等地,采取撬盗保险柜等手段,非法盗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758577元。其中,被告人彭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0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758577元;被告人欧某某参与盗窃9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478559元;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6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92390元;被告人向某参与盗窃1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30353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4070元。
二、犯罪构成分析
欧某某、黄某伙同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向某、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大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盗窃财物价值14070元,根据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应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其又系累犯,可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根据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的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盗窃数额属于较大,又系累犯,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最终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认定被告人欧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认定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