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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材料虚假抵押登记被撤销,此种情形下对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4-05-12    作者:110网律师
因材料虚假抵押登记被撤销,此种情形下对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看待?
问题: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由甲企业当时的大股东丙以个人房产抵押,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以后,在贷款期限内甲企业被其原股东丙等整体转让给现股东丁等,现在房屋登记机关以丙提供的抵押房产在办理产权证时,提供
虚假材料为由撤销了抵押房产的证书。请问:(1)此种情形下对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看待?(2)乙银行怎样保障其权利?(3)甲企业的现任股东丁等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解答:(1)登记机关虽以丙提供虚假材料为由撤销了抵押登记,并不意味着合同其他内容无效。特别是丙作为抵押人,又作为过错方,即使在追究过错责任时,丙也难以摆脱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而担保合同有效,抵押权因丙的过错而未成立,抵押权人仍有权向丙追究过错责任。
       乙银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承担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并要求丁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丙在其抵押范围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能协商由丙置换一个有效抵押,也同样能有效地解决争议问题。
       甲企业在整体转让之前形成的债务,应当由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整体转让甲企业时,如已经考虑了该债务因素,则甲企业所有债权债务最终均由丁承担。如果未考虑甲企业已形成的债务,包括或然性债务,则丁有权向其他股东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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