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为单位打短工摔成重伤,单位拒赔,法院判决支持农民工
案情概况:2013年6月某日,农民工李某认识当地一公司的副总朱某,朱某问李某是有人愿意为其单位拆除厂房,并请李某召集三几个人一起去做工,赶进程。次日傍晚,李某与朱某通电话说包括自己只有三个人,如果可以的话就明天可以开工,随后根据厂房的工作量,双方暂定将报酬定了4000元,大概5天完成,若不成,看情形再商议增加报酬。次日早上。李某、吴某、邓某三个人前往公司,在得到了公司负责人的同意下他们开始工作。公司为他们提供了绳子、梯子和老虎钳等工具。
上午十点左右,该公司的负责人叫走了李某和邓某去别处帮忙,将吴某一个人留在房屋顶上拆除,因失衡,导致吴某从房顶摔下,造成重伤,后被该公司负责人送往医疗治疗,经鉴定伤残为一处6级,两处9级,全部赔偿数额近70万元。吴某因治病花光所有积蓄,但单位并不愿意出一分钱。后伤者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本案诉至法院。
单位认为:吴某是受雇与李某的,李某承包了工程,因此,应当由李某承担并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跟单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无需支付赔偿。
代理意见:通过案情的分析,本代理认为伤者吴某和另外两个人,为单位提供的是劳务,单位为他们提供的必要的劳动工具并对劳动过程进行指挥和控制,完全符合雇佣关系。
法院判决:雇佣关系成立,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受伤者自己作为成年人,理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村有一定过失,需要承担20%的责任,该公司承担80%的责任,该公司赔偿原告近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