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4年商法考点:私募基金
发布日期:2014-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募集对象: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禁止公开募集、宣传和推介。
(2)基金管理人登记: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3)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投资范围扩大: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5)申请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