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风险之一】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简 述
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劳动保证和劳动管理上,由于用工不规范导致的法律风险伴随这每一个企业,给不少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事实上,企业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的,虽然这会相应的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但与出现问题后遭受的损失想比,这些成本的投入是相当值得且必须的。
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企业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履行相关程序,就可以大幅度减少劳动纠纷从而成功避免法律风险。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公司合同律师金浩洋将会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常见法律风险做一个“人力风险”专题,该专题包含了15个风险点,对于每个风险点,金浩洋律师会尽可能由案例引入,以案说事,争取用较为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便于更多的非法律专业人士了解。
由于能力有限,不尽人意之处,欢迎指正。
【人力风险之一】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1995年11月15日,A仪表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一直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3月28日,李某在未与A仪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浙江B公司签订了《技术人员和聘用协议书》,期限自2005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27日。期间A仪表公司曾通知李某回公司报到,但李某未予响应。A仪表公司于2008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举证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李某为A仪表公司创收65万元,据此计算出李某2005年3月至2008年12月因受聘于浙江B公司导致A仪表公司减少利润130万元,仲裁裁决李某赔偿A仪表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浙江B公司对其中的70%即9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裁决李某返还A仪表公司代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应承担部分。李某和浙江B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后又经过二审,最后的判决结果基本与仲裁结果一致。【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等与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0)汴民终字第1095号】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如果该员工未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是要对原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合同律师金浩洋提醒,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更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