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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110网律师


解答:在一个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主张其曾在保证期闾内,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过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的邮件存根(存根上有催款的内容)和邮局的收据,但却提供不出保证人对此邮件是否签收、拒收或者其他方面的证据;保证人也否认收到此邮件,并在诉讼中主张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只有债权人交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证据,而没有邮件是否送达到保证人的证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该交邮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法院能否根据交邮的证据认定债权人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屐行保证责任的固定期间。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适当提出了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就转化为通过诉讼时效制度来保护;相反,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在于,通过设立保证期间,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其在权利上“睡觉”,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社会经济秩序较快地恢复到稳定有序的状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就立法本意而言,只要权利人积极地行使权利,法律就应当对其实体权利加以保护。在本案中,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之一,债权人的寄送行为表明其已经在积极地

①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裁判的影响。

②曹士兵:《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评述——重温最高人民法院“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

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要求债权人必须将催收通知书送到保证人处并经其签收,无疑会加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负担,增加交易的成本,不仅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更会增加保证人或债务人利用除斥期间达到赖账目的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建立诚实信用的经济秩序。而且即便是邮局没有将邮件送达到保证人,这种意思传达中的风险如果由债权人承担则显然不公平,因为邮件不能送达并非债权人的原因;如果由保证人承担则较为妥当,因为保证人的风险本身并没有加大。据此,最髙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他字第6号文作出《对河北省髙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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