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系某单位职工,2010年离婚了。今年初,曲某与张女士相识,进而相恋,准备再婚,计划五一节期间举行婚礼。最近,他向单位提出休婚假的申请,单位却以他已经休过一次婚假为由拒绝了。他认为,自己已经30多岁了,按规定,不仅享受法定的3天婚假,还应享受晚婚待遇,另外增加14天婚假。
评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规定,根据《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故该单位的做法是不对的。另外,《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可见,晚婚待遇仅仅适用于初婚的晚婚职工,曲某再婚要求增加14天婚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