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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自助行为?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近来接到一些群众来信,询问如何认定自助行为的问题。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在我国,自助行为目前尚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并为习惯和舆论所认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例如遇到的餐馆对用餐后不付款而欲逃走的顾客,予以扣留的行为是自助行为,还是侵权行为?一般说来,合理的自助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权利人为保护和行使其合法权利而实施;第二,必须是在合法权利受侵害或妨碍的情况下实施;第三,必须是在情事紧迫而又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求助,而且不实施自助则权利保护的请求将无法实现或者很难实现的情况下实施;第四,其实施手段不得违反法律、公共道德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而且一般情况下是对加害人的财产或行动自由施加临时性拘束;第五,必须于事后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如果其行为不被有关机关事后认可,则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理自助行为的必要条件,分析一下上面的例子。如餐馆老板与顾客熟悉,知道其自然情况,则不得扣留顾客,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老板有时间通过合法的诉讼来追回欠款。如餐饮老板不认识顾客,则可以短时间扣留顾客,但必须立即报警以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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