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残疾为由辞退残疾军人?
问:我是一名残疾军人,残疾等级为七级,有关部门向我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几年前,从军队退伍后,我被一家福利性企业招聘为工人,并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最近,企业突然以我残疾程度过分严重为由,决定辞退我,并同意给予我一定的经济补偿。有人说,我是残疾军人,企业不能以残疾为由将我辞退。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答: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残疾军人劳动权利保障问题。优待残疾军人是我国的一贯政策,有利于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全社会都应当关怀、尊重残疾军人。我国对残疾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仍称之为残疾军人,在劳动权利保障上受到法律特别保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该条例第33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从来信情况看,所在企业以残疾为由将你辞退显然是不合法的,你可与企业进行交涉。如其仍不纠正,你可通过法律途径(仲裁和诉讼)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