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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旧伤复发费应由谁负担?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是一名退伍军人,在部队时因公致残,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部队发给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到地方后,我被安置到一家乡镇企业工作。由于经营不善,该企业倒闭多年,我一直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现在,我在部队的旧伤经常复发,需要一定的治疗费用。对这些费用,不知公家应否承担,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答: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应由谁负担问题。抚恤优待残疾军人是我国的一贯政策,有利于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残疾军人包括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现役军人和部分退出现役的军人,由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有权机关评定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仍称之为残疾军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抚恤优待待遇。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从来信情况看,如你确系旧伤复发,既未参加工伤保险,又无工作单位,可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依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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