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
问:我是一名普通工人。2005年,我在一家纺织公司打工,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年底结帐时,该企业尚欠我工资、津贴、奖金等计5000元。老板说这些钱等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再付给我,希望我能理解,我表示同意。随后,老板打了一张欠条给我,并加盖了企业的公章。2006年,我未再到这家企业打工。不久前,我前往该企业索要这笔钱时,企业的法律顾问竟然说所欠工资已超过法定的60天申请仲裁期间,不同意给付。有人说,我现在手上有企业的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也有人说,老板打的欠条上包括津贴、奖金,必须先行仲裁,不能直接起诉。不知那种说法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
答: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问题。工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狭义上的工资,即为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等。在劳动法上,除个别情况外,通常所指的工资是广义上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条规定主要表明二层含义:一是包括以奖金、津贴在内的工资欠条为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二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就会在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期间上产生不同。申请仲裁期间为争议产生之日起六十日。普通债务的诉讼时效通常为约定付款之日起二年内,没有约定付款之日的甚至可以达到二十年。从来信情况看,你完全可以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且到目前为止你的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