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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05-0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3年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874元
2013年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206元
2013年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296元
2013年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520元
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0227)。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从十级起一个等级附加指数为1%,如十级为1%,九级为2%,以此类推。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摘要: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致残的情况下,除上述的赔偿项目外还可能包括:
8、残疾赔偿金:按鉴定认可的伤残等级标准计算(如有被抚养人,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出后计入此项)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8、丧葬费
9、死亡赔偿金费(如有被抚养人,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出后计入此项)
10、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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