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隐匿财产,另一方知情后可要回 】
何某与妻子郭某去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和女儿的抚养等问题做了详细划分。离婚后,何某却发现郭某名下的一张存折中有10万余元。他认为存折上的存款应为自己所有,遂向法院起诉郭某。
据了解,何某与郭某200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于去年11月协议离婚,双方私下拟定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女儿由何某抚养;何某一次性给付郭某10万元,其余房产、车及银行存款归何某所有。存档协议中记载:女儿由何某抚养,郭某不付任何抚养费;无住房,双方离婚后自行解决住房;除郭某个人物品外,家中所有物品归何某,何某付郭某人民币10万元,已兑现。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分别签有“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双方离婚后不久,经过沟通,郭某在当年12月初回到何某住处与其共同生活了近一个月。其间,何某发现郭某名下有一张存折上有10.5万元存款,认为该款应归自己所有。因为双方的协议中约定,何某一次性给付郭某10万元,而且已经兑现,其余夫妻共同存款均为何某所有。
庭审中,双方对诉争的存款争议较大。郭某称,该存折为2008年10月开立,开立时有存款2.6万元,当月又存入3.9万元,12月存入4万元,构成了存折内的10.5万元。截至2008年11月,何某交给自己6万元,离婚后又给付4万元。郭某称她将4万元存入了诉争的存折内。
法院认为,何某、郭某自愿离婚,在办理离婚协议手续时,双方对离婚协议书达成的条款均签字予以认可,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已产生法律约束力。协议显示,何某给予郭某的10万元补偿款,已经兑现。郭某名下诉争存折内有两笔存款共计6.5万元系双方离婚前的存款。2008年12月,郭某存入的4万元为离婚后存入,该款认定为郭某所有。法院判决,郭某名下存折内的6.5万元归何某所有。
朱律师再次提醒您,离婚分割完财产后,如果发现对方私自隐瞒了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据为己有,找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