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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法: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发布日期:2014-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诉法: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一、申请再审的条件

1、对象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主体是当事人及案外人。

3、法定期间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205条)

4、管辖法院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99条)

5、法定情形:

针对判决裁定的情形同检察院抗诉情形

针对调解书(第201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二、申请再审的范围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就判决、调解书中已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未涉及的另诉。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三、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一)再审申请的审查

1、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二)终结审查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第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第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第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第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三)抗诉吸收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四、再审申请的撤回 :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3条

(一)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1、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4条的规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

(二)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1、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2、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3、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五、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7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人民法院”指 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一、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第三、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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