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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把握司法救助中缓交诉讼费用问题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大家知道,司法救助制度是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的一项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予以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一项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正确把握司法救助中缓交诉讼费用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是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缓交的金额;二是缓交的时间。从当前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的做法有所不同,有的是缓交全额的费用,但在缓交时间上又有所不同,有的缓交7天、10天、15天不等,长的达到2个月,更有的缓交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之时。正确的理解是,既然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就应认为是对应交诉讼费用的缓期交纳,缓交只是在时间上予以暂缓,而决非是对诉讼费用数额的暂缓。有的是缓交应交诉讼费用的一半或者一部分,在缓交的时间的时间上一般是缓交1个月到3个月,或者缓交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之时。其中的理由是,如果当事人在缓交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按照《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对当事人预交的一半诉讼费用不予退回,可以使被浪费的司法资源得以补偿。
为正确把握好缓交诉讼费用的适用问题,首先要理解对当事人应交诉讼费用的缓期交纳,而不应是对其应交诉讼费用的部分缓交。在缓交期限方面,不要过紧或过松,要有个度,正常情况下,应当将缓交期限掌握在案件审理期限的三分之一为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是6个月,对普通民事案件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所以,在一审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为2个月。在第二审案件中,对当事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为1个月。这样做的益处在于,可以使案件的承办人在接到这一类案件后,先不急于审理,如果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时,就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正确理解和把握司法救助中缓交诉讼费用问题,对构建和谐司法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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