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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到底应怎样认定其效力?
发布日期:2014-05-04    作者:110网律师
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到底应怎样认定其效力? 解答:根据我国法律和金融政策之规定精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等形成的债权为金融债权,金融债权受到特别保护。金融机构转让到期不能偿还的金融债权,应当向经国务院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而不能向社会上一般民事主体转让。
当然,实践中也有商业银行将到期债权本金和利息转让给经营性公司,对此,由于金融集中于商业银行,而非任何一个经营性公司均可取得、经营金融债权,更不能取代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故商业银行向一般民事主体或者非金融机构转让金融债权的行为应当无效。已经转让的,应当恢复原状。
对于金融机构在保全本金和利息情况下,能否向一般民事主体转让债权,的确值得研究,因为这毕竟不是本金和利息均折价转让,而是确保了金融债权不受损害。如何能让金融机构及时回收债权,盘活资金,不致损害金融权益,应当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研究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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