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与季某离婚纠纷调解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莲民初第00XXX号
原告章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某市人,无业,现住西安市某厂某家属院某楼某单元某层某户,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某市人,无业,现住西安市某区某街某号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户某厂,身份证号:XXXXXXX。
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7月相识并恋爱,于2003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4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季某某,现年7岁。由于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导致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已经分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经询,被告承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表示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章某与被告季某离婚;
二、婚生女季某某由被告季某抚养,原告章某自2012年9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被告季某支付原告章某补偿费人民币200000元,领取本调解书时支付原告100000元,下余100000元于2013年3月30日前付50000元,2013年9月30日前付50000元;
四、双方个人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其他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林某
二零一二年某月某日
书记员 卞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