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无偿保管电动车丢失应否赔偿?
问:
今年2月9日,我骑一辆新买的价值2300元的电动自行车到商场购物,为避免新车丢失,我找到了在商场门口报刊亭买报的熟人张某某帮助照看,张某某当时满口答应。待我购物结束后,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张某某因忙于卖报未留心看管,也不知道电动车怎么丢的。后我要求张某某适当赔偿,张某某以系无偿看管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能否要求张某某赔偿?
答:
现对你的问题作如下简要回答: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你将电动自行车交给张某某看管,双方之间就已形成了委托保管关系,当然,你和张某某系熟人关系,未向其支付保管费,你们之间成立的委托合同应属无偿委托合同,但即使无偿委托合同,张某某也应尽到相应的看管义务,然而张某某却未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是一心忙于卖报,最终造成电动自行车丢失,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张某某应该赔偿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