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问:
李某与赵某系夫妻,多年来一直在闹离婚。2007年2月,李某私自与我朋友许某达成了购房协议,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以17万元的市价卖给了许某,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赵某知道后向法院依法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请问: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
首先肯定的是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上述房屋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房屋这类不动产所有权采取的是登记确认主义,即登记上的记名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因而登记具有公示物权及物权变动的效力。赵某并未被登记为该房屋产权所有人,因此,她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无法对抗第三人。李某在处分房屋时存在权利瑕疵,许某并不知道,对此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加上许某购房支付的价格也是公平合理的,因此购房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依照善意保护和善意取得制度,应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房屋应归许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