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巨额财产本应从重判处律师成功辩护获轻刑
盗窃巨额财产本应从重判处
律师成功辩护获轻刑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王小某于某日在重庆某区一停车场内,假意与停车场值班人员玩耍,李某伺机盗得车钥匙一把,将他人一辆轿车盗走。李某二人将被盗车辆驾驶至某区销赃未果。次日早上,车主发现车辆被盗后即与停车场工作人员一同向某区公安局报案。停车场工作人员和失主经了解后,怀疑是李某和李小某盗窃了该车,遂打电话与李某二人联系,二人在失主的一再追问下承认了盗车事实,并告知车辆停放在某区一中心广场,让失主自行前往提车,李某和李小某某则在广场周围躲藏观察,防止车辆被他人开走。停车场工作人员及车主因此找到了被盗车辆,并电话与李某联系,谎称只要出来把事情说清楚就不再追究,将李某、李小某骗出来,随即上前抓住李某,李小某某则趁乱逃脱。之后失主等人让李某打电话给李小某,称只要“回来将事情说清楚就没事了”,李小某返回,亦被失主抓住,并交给了某区公安局民警。李某和李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经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
辩护律师: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远国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父亲委托担任李某的刑事辩护人。
诉讼过程:
吴远国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重庆某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向侦查人员提出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具有的一些从轻、减轻的情节,为审查起诉和审判决阶段从轻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吴远国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李某伙同李小某将车辆盗窃后,当被害人打电话给李某时,李某主动承认车辆系自己所盗,并提供车辆停靠位置,让被害人前往取回,自己则在附近等候,确保车辆安全。李某能逃走而没有逃走,主动接受被害人的追究,其行为符合投案自首的特征;李某被被害人一行控制后,通过电话联系李小某,协助将李小某抓获,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从轻量刑。
法院判决:
重庆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盗窃罪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服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例编辑: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