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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盗窃案吴律师为其成功辩护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4-01-07    作者:吴炯律师
 
【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被告刘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介入一单盗窃案。该案中,由于被告人刘某年纪尚轻,受同伙唆摆,误入歧途,盗窃价值40万元左右的财物,构成了盗窃罪。
 
【承办过程】
 
被告驾驶多次咨询本律师,如何确立辩护策略,经本律师会见、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被告在同伙的指示下,通过易装进入厂区,秘密窃取了两箱价值40多万的物品,虽然被告对所盗窃的物品价值不知情,并且未参与后续物品的处理,但仍然构成盗窃罪,须按实际价值金额进行量刑。
虽然罪名已成立,但是通过本律师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此案还有许多辩护的空间,全面的制定辩护策略,为维护被告刘某的权益,为其获轻刑做最大的努力。
 
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从犯意的产生,到完成犯罪的全过程,及赃物的分配,被告人均是被动的,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因此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之所以参与此次犯罪,与其特殊的家庭情况息息相关。
第三、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只是秘密地窃取他人财产,并没有故意破坏他人的财产,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第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更重要的是,被告人能主动地协助司法机关供认出同案犯罗成锋。此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本律师在庭审中还提出在市场经济化和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年轻人成长的人文环境恶化,特别对于单亲家庭而言,教育工作更为复杂。为此,鉴于被告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结果】
 
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及其家属深表感激。陈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盗窃价值巨大财物的,一般情形将会面临78年的有期徒刑处罚,但经各番努力,多次沟通,终于为其争取到了4年这一较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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