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出是否可以要求银行看管抵押物的银行赔偿
在依法收取贷款的过程中,因找不到抵押人,某行受法院委托看管抵押物,同时与借款人签订了委托看管合同。在执行完毕后,第三人提出,银行看管的抵押物一房厘里有他的动产,现已丢失,要求银行赔偿,银行是否应赔偿?
银行认为,房厘里的动产不能确定为第三人的,如果赔偿也应向借款人或者抵押人赔偿。而当地法院要用除权公吿,确定动产所有人,是否合理?
解答:首先,应当确定是否有第三人所称的动产,而动产存在与否,取决于证据是否扎实。其次,要反思看管抵押物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对于抵押物房屋中是否有动产存在,如果有则应进行淸点,提存或者妥善保管,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最后由法院贴上封条,以便将来权利人出现时能够依法审査、依法交付。
第三人提出其为动产权利人,必须由其证明动产的存在,动产与其法律上的关系。如果其不能证明,则可以说明,动产即使存在,也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关
系,其提出的赔偿请求因欠缺法律依据而应予以驳回。但如果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存疑,并不能确定物主的真实性,则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的意见,进行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以便对动产作出适当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