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通知均在两年内向保证人发送,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
在连带保证借款合同中,保证期间为两年,催收通知均在两年内向保证人发送,是否能中断保证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解答:对于保证的分类主要以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为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并不中断。因此,债权人要保持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追索,如要时效不超过必须在向债务人追索的同时也向保证人追索。对此,《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均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在起诉债务人的选择上,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地说,只要债务人还在,没有注销,没有破产,在向担保人追索的同时,应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吿,以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司法机关正确作出认定和裁决。因此,只要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以及担保责任期间之内,债务人及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索的,债权人就始终保有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