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和丈夫协议约定离婚后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偿还的约定是否有效?
2002年4月21日,我丈夫以和别人合伙做生意为由,向信用社贷款10000元,还贷时间为同年10月21日。到期后,我丈夫未归还贷款。2003年5月18日,我与丈夫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偿还。2003年6月28日,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我和前夫归还借款本息。我认为我前夫贷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应属其个人债务。再说离婚时我和前夫约定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其各自偿还,该贷款与自己无关无关。请问我和丈夫协议约定离婚后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偿还的约定是否有效?
小晴同志: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做如下简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你称你前夫的贷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应属其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其各自偿还,该借款与你无关。除非你提供证据证明你前夫所借款项有不正当用途,或者当时你们双方约定该款系你前夫的个人债务。否则你前夫贷款时与你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为你前夫和你共同债务。你们当时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偿还的约定系夫妻之间的协议,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