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发布日期:2014-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2年5月,51岁的陈老汉经人介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对一般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0时至2013年5月20日24时,陈老汉按约支付了保费150元。2012年7月的一天,陈老汉在自家农地里干活时因天气太热中暑,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不幸身亡。不久,陈老汉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陈老汉在干农活时中暑死亡,属于因疾病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随后,陈老汉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分歧】
关于中暑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暑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陈老汉死亡的本质,是由于高温诱发疾病而引起身体机能失常,从而使人身中枢功能发生障碍,最终导致器官功能衰竭引发死亡,这属于疾病死亡,并非意外事故死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暑死亡属于意外伤害,因陈老汉干农活时中暑属于不可预见的突发事故,事故发生的过程本身不可控制,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从意外伤害的含义来看
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解释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陈老汉在干农活时因中暑死亡,尽管疾病的发生源之于体内,但导致疾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天气太热,从而引发身体机能变化,归根结底系由外来因素导致,因此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再者,陈老汉农作时发生中暑事故,属于突发事故,且伤害的发生非本意,因此,中暑死亡在“意外伤害”的含义范畴之内。
2、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后果来看
意外伤害是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导致中暑的原因虽然是体内的热量过度积蓄,但事故发生的过程不可预见,且热量积蓄所导致的后果也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并非人自身疾病因素导致。加之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将“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也未对意外伤害免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陈老汉的死亡系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山东日照东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老汉亲属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