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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人朱某某指使醉驾者驾车逃逸共同危害公共安全案【学习札记27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76(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46号
发布日期:2014-04-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乘坐人朱某某指使醉驾者驾车逃逸共同危害公共安全案【学习札记27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76(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46
乘坐人朱某某指使醉驾者驾车逃逸共同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摘要】
1、           行为醉驾驾车撞伤他人后,置被撞人员安危于不顾,仍继续驾车企图逃离现场,继而连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故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2、           交通肇事后,同乘人指使醉驾者逃逸而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与驾驶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  2013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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