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69号 原告:广州市×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工业区×(×发工业区×幢之×)。 法定代表人: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镇×街×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9×××××× -X。 法定代表人:黄××,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区×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8×××××× - 5。 法定代表人:沈××,系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广州市×比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00730314989.4)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 014年3月12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比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 62元,减半收取为4581元,由原告广州市×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 判 长 徐××审 判 员 谢××审 判 员 练××二O-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