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知识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发布日期:2014-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重点罪名
1.本节没有前两节那样唯一的核心犯罪,需要根据罪名比较记忆。注意第165-169条的犯罪主体均为国有单位人员。但165条还要求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特例,前罪特殊在犯罪主体上,后罪特殊在犯罪对象上。其他构成要件和受贿罪、行贿罪基本一样。
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第406条对照记忆。被骗是因为失职造成的,必须有渎职行为。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普通罪名
1.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区别:前罪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而后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实际出资,侵犯公司利益。
2.第162条之2:虚假破产罪。主体为普通公司、企业,国有、非国有单位均可。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本罪是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行为。
注意:(1)特殊主体:不但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董事、经理。换言之,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普通员工都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不构成本罪。
(3)“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是否能构成本罪?不能。这种公司不是国有公司。
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注意具体表现形式。不是不能和亲友做生意,而是不能和亲友合伙骗取国有财产。
5.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参见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