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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知识点:扰乱市场秩序罪
发布日期:2014-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重点罪名

1.合同诈骗罪:

(1)本罪与其他诈骗罪的关系:凡是符合特别规定的,定特别罪。例如利用贷款合同诈骗的,定贷款诈骗罪。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关系: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一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本罪利用的合同应是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如果行为人利用伪造的遗赠扶养协议向继承人骗取被继承人的遗产,就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又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写下借条(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以偿还的,不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至于合同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的,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

2.非法经营罪:(1)立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 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

(2)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买卖外汇(为卖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成立本罪,但单纯的购买行为不成立本罪);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了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注意组织、领导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变成了独立的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考点是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①由于本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

②本罪暴力、胁迫的内容与程度应当低于抢劫罪。

③本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也只能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二、普通罪名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罪——参见法条。

2.组织、领导传销罪:新增犯罪,注意掌握。

3.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本罪有一个重要考点: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理:既不从一重处断,也不数罪并罚,而是直接按本罪处罚,但法定刑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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