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章犯罪的主体是非军人,客体是国防利益,是普通人危害国防利益。
在本章犯罪和其他罪发生竞合时,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凡危害国防利益的,都定本章的罪名。例如盗割国防线路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处理。
2.重点罪名: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这是妨害军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定妨害公务罪。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这也是特殊罪名。
3.普通罪名:
(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定招摇撞骗罪。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定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