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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知识点: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4-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威胁、要挟的内容通常有: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将毁坏被害人贵重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要挟;以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等。

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2.一般来说,威胁、要挟的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性,而是扬言在以后某个时间付诸实施(这是其与抢劫罪的区别)。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其规定的限期以内。

3.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合法的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4.注意区分既遂与未遂。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而是基于怜悯心理提供财物,或者为了配合警察逮捕行为而按约定时间与地点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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