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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导致的赔偿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这时当事双方之间虽没有成立合同关系,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应互相负有一定的义务, 如相互保护、相互提醒、相互通知、相互协助等,如果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此类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生活中,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例子很常见,如在商场、餐馆、机场、影院等公共场所经常可以看到"注意地滑""注意碰头""注意玻璃""油漆未干"等牌子,便是经营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顾客履行其提醒、注意义务。
  一方当事人因其订立合同的行为未依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应有的义务而承担了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行为是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 方进行谈判。如甲知道丙有意转让一个餐馆,甲并不想购买丙的餐馆,其与丙进行谈判的目的是想阻止丙将餐馆卖给自己的竞争对手乙。当乙购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与丙的谈判。丙以比乙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某连锁店老板甲为了获得高额转让费而隐瞒专营许可即将到期并不能获得续期的事实。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甲并无意与乙签订合同,却给乙设置苛刻的前提条件,乙方因信赖而努力做前期准备工作,甲却不与其签署合同。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之一是必须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限额以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限,如当事人为谈判而生的费用或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一些前期费用。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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