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核损额度与物价局核损额度不同的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A驾驶的车辆与B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勘验检查后认定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A给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在C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的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608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C保险公司分别为两辆事故车辆进行了核损,但车辆维修厂认为保险公司所核定的损失额度不能修复损坏车辆。于是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交通事故车物价格鉴定,所鉴定两车车损金额分别为27825元和26805元。
在交警的主持下,A与B达成了调解协议,由A承担两辆损坏车辆的修理费59230元、施救费3000元、定损费1700元。A给与赔偿后请求C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却被C保险公司以与自己核定相差过大为由拒绝予以全部赔偿。
【案情分析】
依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1、A与B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在交通姑那里部门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
2、A已经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义务的事实
3、A与C之间形成保险合同的事实。
该案属于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
【庭审争议】
1、原告认为被告C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原告所支出的59230元车辆修理款、施救费3000元、定损费1700元。
2、被告C认为款额保险合同条款里已经载明被保险人核定财产损失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其在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鉴定属于单方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所以应按照本公司的核损价格予以赔偿。
3、被告C认为A与B之间是自行达成的协议,协议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原告代理人辩护意见】
1、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属于鉴定结论,其效力大于当事人的陈述。保险公司自己所核定的车损价格属于当事人自证与陈述。
2、A与B所达成的协议是在相关调解机构主持下达成的且已经履行,表示两人对协议没有争议,不需司法确认其效力。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由被告C赔偿原告A59230元车辆修理款59130元(扣除B车辆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施救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