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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3-08-24    作者:任达律师
龚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9年4月28日,龚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将行路人廖某撞倒,造成廖某伤残,同时造成骑电动车的肖某受伤,经长沙某交警支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龚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龚某在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外,还向廖某赔偿了医疗费,护理费,向受害人肖某赔偿了医疗费。由于龚某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龚某后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绝按龚某的要求赔偿。任达律师在代理该案是提出了几点意见,龚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赔偿款及伤残赔偿金保险赔偿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关于“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保险费用的赔偿金额”之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因某保险公司既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也未向原告尽说明义务,该条款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最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10内向龚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澳大利亚]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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