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资格可以继承?
【案情】
丁某之夫周某生前系S公司股东。2006年2月28日,周某死亡,留有遗嘱:其在S公司的股权由丁某继承。周某共有法定继承人4人,其他继承人对上述遗嘱无异议。2006年8月9日、8月17日,丁某致函S公司董事会要求S公司办理周某股权继承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S公司未予回复。丁某遂以周某的股权依法可以继承为由,于2006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S公司立即办理丁某继承周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周某死亡时,S公司的章程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禁止性规定,故丁某依据周某的遗嘱要求S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令S公司到工商部门将周某名下的全部 股权变更至丁某名下。
【律师分析】
股权作为公民的 个人合法财产,自然属于遗产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公民的继承人众多,那么让他们加入公司同样会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o"这个规定给了公司一个选择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定以保护公司的“人合性”。例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当股东死亡时,其他股东有权选择购买股东的股权或者接纳该股东的继承人为股东”。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的合法继承人就享有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
因此,按照《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只要在本案所涉继承开始时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禁止性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即可继承股东资格。丁某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