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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继承
发布日期:2014-04-17    作者:110网律师

 
    陈某之夫李某生前系H公司股东。2009228日李某死亡,留有遗嘱:其在H公司的股权由陈某继承。20098月陈某曾多次致函H公司董事会,要求H公司办理李某">股权继承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H公司未予回复。9月,陈某遂以李某的股权依法可以继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H公司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按照《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H公司的章程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禁止性规定,故陈某依据李某的遗嘱要求H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令H公司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与应用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他人继承。股东的出资额是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将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他人依法继承。但是,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仅限于财产权的范围,继承法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身份关系,并没有作出规定。为此,本条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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