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发布日期:2014-04-17    作者:110网律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 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二)》       
第五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