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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精神分裂,另一方走离婚诉讼的路有多长!
发布日期:2014-04-16    作者:孙新律师
    原告张某,天津市人, 被告吴某,天津市人,经人介绍相恋,于2005年登记结婚,于2006年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某。因婚前双方未深入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另外,被告吴某在婚前隐瞒有精神分裂症的病情,婚后吴某多次发病,久治不愈,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开始分居,经过多次协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离婚,无奈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因被告为独生子女,且被告的父母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对于婚后孩子,以及被告如何妥善的安置,是法院棘手的问题!法院认为如果被告坚持不肯离婚的,法院将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找到本人后,与本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我经过仔细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了解被告的精神状况,积极和被告以及其父母沟通,最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    二、孩子归被告,原告按月支付孩子的扶养费!    三、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万元!    四、天津市XX区的房子归被告所有!    五、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存款一半归被告!双方无共同债务!    六、原告名下的XX车归被告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八、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结语:对于一方有精神疾病的离婚案件,离婚并不是很容易!离婚的前提是要为患精神疾病一方妥善安置好以后的生活,并为其找到法定监护人!保证其以后正常的生活。一般与有精神疾病者离婚,通过法院判决不是很好的解决途径!作为另一方当事人,要从人道主义出发!多为对方考虑才有可能实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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