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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一年亏2万 老军医起诉银行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2007921日,家住江苏无锡的老军医杨某与某银行签订《XX银行2007年第七期万利宝-“XX基金宝人民币理财协议书》,约定:杨某参加该理财计划,接受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期限一年,预期收益率为8%25%,上不封顶。合同用粗体黑字提示:杨某声明已知晓本协议书风险,明确本理财计划为委托代理性质,同意接受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方案与资产运作方式,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等。随后,杨某按约定将8.5万元存入银行指定的账户,岂料一年到期后,该理财产品净值率仅为0.7-0.8,本金已仅剩6.4万余元。杨某认为银行应对此负责,其当时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未细研协议文字内涵就签了字。但在此后一年里,银行未让自己知悉真相,并告知风险,以至于蒙受损失,故银行应予赔偿。但银行称理财本身就有风险,并不保证一定盈利。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理财本金损失、利息以及精神损失共计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理财协议有风险提示: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投资风险可能导致客户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杨某不能证明银行未尽提示义务,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对投资风险应有清醒的认识。杨某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属自己的责任,遂裁定驳回杨某起诉。
【律师解析】本案所涉《理财协议》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应当认定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协议中除明确记载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投资风险可能导致客户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提示外,还用粗体黑字标示:“杨某声明已知晓本协议书风险……”故银行已尽到风险提示之义务。至于杨某签订协议前没有仔细阅读条款,则是其自己的问题,与银行无关。其既然已签字,就应接受协议约束。
【律师建议】鉴于目前投资渠道比较窄,且缺乏相关知识普及,又加之理财机构受利益驱动,故意淡化风险,一味强调回报,民众往往不能做到理性投资。所以建议民众在进行理财投资时,应清醒认识投资的风险,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充分咨询,谨慎决策。理财机构则应明确告知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不片面夸大回报。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讼累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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