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概述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商标法上的商标分类
(1)依商标形态划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2)依商标标示对象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依商标法律状态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4)根据商标具有的特殊作用划分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2.商标的构成条件
(1)可视性
(2)显著性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⑩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5)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
①通用名称,即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描述性标志,即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④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