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劳动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劳动法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2)其他社会关系
2.用人单位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劳动者
(1)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不包括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校学生、义工、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等。
4.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特征为:(1)当事人特定,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2)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4)具有平等、从属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