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重点:职业安全卫生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单位义务:(1)建立制度,执行规程和标准;(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3)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定期体检;(4)对特种作业劳动者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女职工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职工保护:(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