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重点: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参保
职工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个人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