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转发《关于对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筑人社通[2011]168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统一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达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对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请示>复函》(黔人社厅函[2011]39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黔人社厅函[2011]394号
关于对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民工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性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1号)中,对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农民工户籍问题没有明确,同时对供养亲属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户籍问题也未作明确。因此,为规范和统一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至4级伤残农民工及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根据劳社部发[2004]18号第四条规定,选择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农民工和供养亲属,应符合跨省流动,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条件。
特此函复。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