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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民诉知识点讲解:回避方式与决定权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回避方式与决定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回避有两种方式:

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是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当然,由于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同,因此,决定其是否回避的程序也会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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