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持有、使用假币罪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界限:使用假币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1.使用假币: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包括:
(1)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金或者罚款)。
(2)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例如用于赌博)。
2.几种成立使用假币的特殊情形:
(1)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
(2)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
(3)在金融机构用假币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
(4)使用假币与他人进行黑市交易以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
特别提示:
使用假币的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盗窃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但使用变造货币的,只成立诈骗罪。
3.几种不成立使用假币罪的情形(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
(1)向知情的人交付假币的。
(2)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币。
(3)向知情的人出售假币的。
(4)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的。
(二)罪数问题
1.将假币存入自动取款机,然后取出真币的,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并罚;
2.盗窃假币后持有、使用的,仅认定为盗窃罪(吸收犯);
3.无盗窃假币故意却盗窃了假币,事后使用的,构成盗窃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