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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持有、使用假币罪
发布日期:2013-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本罪考核要点主要是使用假币情形的认定以及与出售假币罪、诈骗罪的区分。

1.使用假币是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这是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界限)。

(1)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包括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金或者罚款)和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用于赌博)。

(2)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成立使用假币罪。

注意以下不成立使用假币罪的情形(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向知情的人交付假币;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币;向知情的人出售假币;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如为了与对方签订合同,将假币给对方察看,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

(3)在金融机构用假币兑换另一种真货币,属于使用假币;使用假币与他人进行黑市交易以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也属于使用假币。

2.使用假币另触犯诈骗罪的,只定使用假币罪(诈骗罪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使用变造货币的,成立诈骗罪,但量刑不能重于使用假币罪。

3.罪数问题:

(1)将假币存入自动取款机,然后取出真币的,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并罚;

(2)盗窃假币后持有、使用的,仅认定盗窃罪(吸收犯);

(3)无盗窃假币故意却盗窃了假币,事后使用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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