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办案之刑事辩护:张某浴池容留卖淫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与他人在浦东新区某地合伙经营浴池,浴池内有ABCD等四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由李某等对该小姐们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2013年12月某日,有ABC与四位男性进行了非法性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张某等人被浦东新区检察院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
介绍张某家属的委托后,通过阅卷发现,张某由于对法律认知上的错误,盲目的拒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同时发现,容留卖淫的次数,只有案发时的四人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他的次数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于是本人经过与家属及张某本人沟通后,确定了“罪轻辩护”的辩护策略,即,劝张某认罪,但仅对案发时的四人次予以认可,其他次数则不要承认。由于容留卖淫四人次不属于《刑法》35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在5年以下量刑。
在后来的庭审中,张某当庭认罪,辩护人从张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方面做了“从轻、减轻”罪轻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